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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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 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 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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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在優先出售、出租住宅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 未經安置的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 2. 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新市鎮就業家庭。 3. 除了前一款之外的新市鎮就業家庭。 4. 其他由政府機關主辦且未經安置的公共建設拆遷戶。 這項法規規範了新市鎮住宅的優先出售和出租的順序,首先考慮未經安置的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其次是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新市鎮就業家庭,然後是其他新市鎮就業家庭,最後考慮其他由政府機關主辦且未經安置的公共建設拆遷戶。 範例: 例如,在某新市鎮發展的過程中,有一座住宅區被拆遷,原本在該住宅區居住的居民必須優先獲得新市鎮提供的住宅,這取決於他們是否符合第一款中「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的條件。如果他們不符合此條件,則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的新市鎮就業家庭將會成為優先考慮的對象。根據這種排序,主管機關在優先出售或出租住宅時,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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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