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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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時,應先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 三、出售或出租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四、出售價格或出租住宅租金、租賃擔保金及租金調整方式。 五、出售住宅貸款金額及方式。 六、出租住宅租賃期限。 七、價款或租金繳付方法及期限。 八、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 九、申請書表文件銷售方式及地點。 十、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構)名稱。 十一、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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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出售、出租住宅時,應先期公告以下事項: 一、依據:公告辦理出售、出租住宅的法令基礎。 二、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公告申請資格的要求,以及不同申請人的優先順序。 三、出售或出租住宅的詳細資訊:包括住宅的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以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比例等。 四、出售價格或出租住宅租金:公告住宅的出售價格或出租住宅的租金,以及相關的租賃擔保金和租金調整方式。 五、出售住宅貸款金額及方式:公告承購住宅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方式。 六、出租住宅租賃期限:公告住宅的租賃期限。 七、價款或租金繳付方法及期限:公告價款或租金的繳付方式和期限。 八、承購人應負擔之其他相關費用:公告承購人應負擔的其他相關費用,例如手續費、稅金等。 九、申請書表文件銷售方式及地點:公告申請書表和相關文件的銷售方式和地點。 十、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構)名稱:公告申請案件送交的方式,以及收件機關的名稱或構機構。 十一、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公告受理申請的起訖日期。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公告其他必要事項,例如申請程序、附加文件等。 參考資料: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2015年12月22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擔保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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