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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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日前至少三十日為之。主管機關除應於機關門首公告五日外,應於出售、出租住宅所在地連續登報三日以上,並得函囑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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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7條,對於公告的要求有以下幾點: 1. 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日前至少三十日為之: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之前至少要提前三十天公告相關訊息。 2. 主管機關應於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主管機關除了在住宅所在地連續登報三日以上外,還需在機關門前公告相關訊息至少五天。 3. 可以函囑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除了在住宅所在地登報之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書面指示鄉(鎮、市、區)公所將公告張貼在公所的公告牌上。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告達到廣泛知悉的效果,以便有意願的申請人可以有足夠的時間提出申請。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條文、法案或相關政府文件。例如,可以參考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或相關的法院判決案例或學術論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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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