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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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承購、承租住宅的文件要求。其中,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書、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就業機關(構)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以及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就業機關(構)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需要在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申請書和切結書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定制。 例如,如果一個人打算申請承租住宅,他需要填寫申請書,提供全戶戶口名簿的影本,並提供就業機關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此外,他還需要提供一份切結書,證明他沒有自有住宅。在職證明文件必須在申請日的前三十天內核發。
- 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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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