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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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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 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
  2. 2.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
  3. 3.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承購、承租住宅的文件要求。其中,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書、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就業機關(構)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以及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就業機關(構)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需要在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申請書和切結書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定制。 例如,如果一個人打算申請承租住宅,他需要填寫申請書,提供全戶戶口名簿的影本,並提供就業機關核發的在職證明文件。此外,他還需要提供一份切結書,證明他沒有自有住宅。在職證明文件必須在申請日的前三十天內核發。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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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