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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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9 條,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根據第三條,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自有住宅,主要根據主管機關列冊送財稅主管機關查核之結果為準。這表示當申請人聲稱無自有住宅時,主管機關需要將其資料送至財稅主管機關查核是否符合條件。換句話說,主管機關在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時會參考財稅主管機關的認定。 例如,如果申請人聲稱無自有住宅,但財稅主管機關在查核過程中發現該申請人實際上擁有一處自有住宅,那麼該申請人將被認定為不符合資格,並且可能被取消其優先權或資格。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資料與主管機關列冊送財稅主管機關查核之後發生變動,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必須持續向主管機關提供最新的資料,以確保其資格的有效性。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提供的資料顯示他們無自有住宅,但在之後出現新的證據表明他們實際上擁有自有住宅,那麼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來更新他們的資料。如果他們無法提供這些文件,可能會導致其申請被視為不符合資格。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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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