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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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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新市鎭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3條,新市鎮就業家庭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 這項條件規定了新市鎮就業家庭的成員至少有一人已成年且在新市鎮範圍內就業時間需要達到六個月以上。 範例:小明家庭成員有父親、母親和小明,小明已經成年並在新市鎮就業了七個月,符合本項條件,可以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住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這項條件規定了新市鎮就業家庭的成員及其相關家庭成員,在新市鎮及相鄰鄉鎮市區內都不能擁有自己的住宅。 範例:小明的父親原先在新市鎮內擁有一個自有住宅,後來賣掉了,現在小明和他的家庭成員,包括父親,在新市鎮內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沒有自有住宅,符合本項條件,可以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住宅。 這些條文的參考來自於新市鎭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這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所頒布的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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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同一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