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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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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受理土地開發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申請開發案件資料退回。

深度解讀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在受理土地開發案件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費用,機關將不予審議並退回申請案件的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申請人提出土地開發申請,且該申請已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受理。根據該條規定,機關在受理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繳納審查費。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繳費,機關將無法進行審議並退回申請案的相關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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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受理土地開發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