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 4 條
- 1.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
- 2.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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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申請開發者可以提供等值的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作為開發影響費的抵償。 2. 被提供的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的價值,應根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加上該土地的改良費用換算而來。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開發區域內的可建築土地價值是每平方公尺100萬元,而該土地的改良費用換算為每平方公尺50萬元,則申請開發者提供的等值可建築土地價值應為每平方公尺150萬元(100萬元 + 50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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