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海埔地之開發涉及須辦理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其開發影響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