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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 5 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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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5條,開發影響費的繳交期限如下: 1. 使用現金繳交的,應在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之前完成繳交。 2. 使用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的,應在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之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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