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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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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
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
核
發前完成。
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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