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 6 條
- 1.開發影響費以現金繳交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作業規定,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
- 2.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
- 3.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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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6條的規定,開發影響費的繳交方式可以採取分期繳交的方式。具體作業規定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該條法規自行訂定。 分期繳交的期限安排如下: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異動登記之前完成,而最後一期則應該在取得建造執照前完成。 如果申請開發者選擇以分期繳交方式,則需要提出銀行保證或相關文件來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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