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與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
依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0條,當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有以下規定: 1.應通知承購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定金、配合款和其他相關費用。 2.應簽訂買賣契約和貸款契約。 根據內政部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的《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承購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和其他相關費用時,住宅出售機關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例如,假設某住宅出售機關根據該辦法進行出售,通知承購人於30天內繳納定金和配合款,並簽訂買賣契約和貸款契約。如果承購人逾期未繳納定金和配合款,根據上述規定,住宅出售機關可以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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