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性住宅安置對象之受災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列冊低收入戶且全家無工作人口。 二、列冊低收入戶之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之獨居老人。 三、列冊低收入戶無工作能力之單親戶、身心障礙者。 受災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安置救濟性住宅: 一、原有建築物經依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輔導之都市更新、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個別住宅重建、農村聚落重建或原住民聚落重建等各方案辦理或完成住宅重建者。 二、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者。 三、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者。 四、已獲配國民住宅者。 五、本人或配偶有其他自有住宅者。 臨時住宅之現住戶於臨時住宅拆除時,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得申請安置於救濟性住宅。但已完成重建、重購或另有安置者,不得申請。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4條的規定,救濟性住宅安置對象的受災戶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一、列冊低收入戶且全家無工作人口。二、列冊低收入戶之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之獨居老人。三、列冊低收入戶無工作能力之單親戶、身心障礙者。然而,如果受災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申請救濟性住宅:一、已經依據九二一地震重建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進行都市更新、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拆除及重建、個別住宅重建、農村聚落重建或原住民聚落重建等相關計劃進行住宅重建或已完成住宅重建者。二、已參加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者。三、已申請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融資貸款者。四、已經獲得國民住宅分配者。五、本人或配偶已有其他自己擁有的住宅。若臨時住宅的現居住人符合第一款的資格要求,在臨時住宅拆除時,可以申請安置於救濟性住宅。但是,如果已經完成了重建、重新購買房屋或者有其他安置方式,則不能再申請救濟性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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