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救濟性住宅時,應公告之,其公告事項如下:一、申請資格。 二、救濟性住宅之坐落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及每戶面積。 三、申請人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書表提供方式及地點。 五、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受理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以上。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5條,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救濟性住宅時,需要進行公告。公告項目包括申請資格、救濟性住宅的地點、建築物類型、樓層、戶數和每戶面積、申請人需要負擔的相關費用、申請書表提供方式和地點、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和受理機關,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七天,並且需要在當地的新聞紙上刊登至少三天。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1999.10.29)) - 內政部網站: https://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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