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救濟性住宅安置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依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6條的規定,申請救濟性住宅安置的個人或家庭應備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人應填寫正式的申請表格,其中包括個人或家庭的基本資料、住戶情況等相關資訊。 2. 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需要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用以驗證個人或家庭的身份。 3. 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可能包括收入證明、災害受災證明等,以證明申請人符合救濟性住宅安置的條件。 4. 切結書: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切結書,即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聲明的真實性作出保證,並願意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以上所提到的文件和要求是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的。例如,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供符合資格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入證明,以證明其符合救濟性住宅安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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