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性住宅之借住期間最長三年,借住人得於借住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借。 前項借住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救濟性住宅的借住期間最長為三年。借住人可以在借住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續借。然而,前項借住期限的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九十年五月新聞稿,救濟性住宅的借住期間最長為三年,借住人可以在借住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相關單位申請延長借住期間,但總借住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例如,如果借住人已經借住了一年,那麼在借住期間屆滿前三十天內,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延長借住期間,但總借住期限不能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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