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及救濟性住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及收取管理維護費,其管理維護費基準依社區分別訂定。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收支差額,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出租住宅及救濟性住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及收取管理維護費。该法條第32條指出,管理維護費用的收支差額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參考資料: -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2019年6月1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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