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興建之各類住宅及新社區住宅作為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其租金補貼、契約公證費及先租後售之折價損失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四條第一款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所需經費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應。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31條,政府興建的各類住宅以及新社區住宅,如果選擇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其相關費用例如租金補貼、契約公證費以及先租後售的折價損失費用,可以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是政府編列預算來支應。如果根據第四條第一款的核定售價來稱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所需的費用也可以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來支應。 相關範例: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相關規定,如果政府興建的住宅進行出租並提供租金補貼,在租金補貼的金額計算上,可以參考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的資金來源,以確保受災戶能夠獲得適當的補貼金額,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2017年修正)第31條。 "多元化樓宇震災風險管理策略探討-以桃園市府屬辦公大樓為例" ,研究生,李奕辰,2016年8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