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性住宅借住人應於借用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借機關,逾期未騰空,其室內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為準。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30條,救濟性住宅借住人應在借用關係消滅日的次日前將住宅交還給出借機關。如果逾期未交還,其室內物品將被視為拋棄物,按照廢棄物處理。在離開住宅的日期上,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際接收住宅的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30條(台灣法務部) 範例:根據該法條規定,如果救濟性住宅的借住人在借用關係消滅日的次日後仍未將住宅交還,他們在這個住宅中的個人物品將被視為拋棄物,並按照廢棄物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如果住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際接收的,那麼離開住宅的日期將以政府實際接收住宅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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