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9條,當住宅借住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約,並收回住宅: 1. 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2. 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 3. 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4. 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5.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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