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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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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法使用者。 二、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者。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四、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29條,當住宅借住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約,並收回住宅: 1. 將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2. 將住宅出租或借予他人。 3. 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4. 違反借住契約約定者。 5.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國民住宅條例或住戶規約等相關規定者。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國民住宅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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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29 條規定:「住宅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隨時終止借住契約,收回住宅: 一、將住宅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