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第 13 條(河川等之使用與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公園、綠地等。但以不妨礙原有效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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