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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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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2. 2.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第14條的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的原因,可以在公有或私有土地上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土地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這種埋設。然而,應該選擇對土地損害最少的位置和方法,並應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如果對位置和方法的選擇或補償金有異議,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下水道機構需要在私有土地上埋設一條管渠,他們應該選擇對土地損害最少的位置和方法,例如在已經存在的道路邊緣進行埋設而不是在私人的農地上進行埋設。 此外,根據第14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因為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在其土地上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當地的主管建築機關經勘查後可以免除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的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的要求。

立法沿革 2

(0731211 制定)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立法理由一、下水道工程常須通過公、私土地以安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惟為顧及土地所有人等權益,參照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增列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0891201 修正)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將上級主管機關(省主管機關)核定下水道機構所報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異議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731211 制定)

一、下水道工程常須通過公、私土地以安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惟為顧及土地所有人等權益,參照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增列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0891201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將上級主管機關(省主管機關)核定下水道機構所報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異議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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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14 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