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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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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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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
渠
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
占有人
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
異議
時,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核定
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
土地所有權人
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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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程及建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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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使用費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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