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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15施工時處置其他地下設施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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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機構因管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第15條,下水道機構在規劃、設計和施工管渠或相關設備時,如果需要對其他地下設施進行必要的處置,應事先與相關機構達成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有關機關的決定。 例如,如果在建設下水道管渠時,必須對既有的電力或自來水管線進行處置,下水道機構應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討論如何進行處置工作的安排。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下水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主管機關做出決定。

立法沿革 1

(0731211 制定)

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油管等管線或其他設備,均埋設於地下,其中不無與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相影響者,爰明定下水道機構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如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31211 制定)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油管等管線或其他設備,均埋設於地下,其中不無與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相影響者,爰明定下水道機構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如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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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15 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