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根據下水道法第15條,下水道機構在規劃、設計和施工管渠或相關設備時,如果需要對其他地下設施進行必要的處置,應事先與相關機構達成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有關機關的決定。 例如,如果在建設下水道管渠時,必須對既有的電力或自來水管線進行處置,下水道機構應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討論如何進行處置工作的安排。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下水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請求主管機關做出決定。
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立法理由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油管等管線或其他設備,均埋設於地下,其中不無與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相影響者,爰明定下水道機構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如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油管等管線或其他設備,均埋設於地下,其中不無與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相影響者,爰明定下水道機構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如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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