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根據下水道法第16條,下水道機構在進行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時,如果需要臨時使用公共或私人土地,土地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能拒絕。然而,如果因此使用土地而造成損害,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如果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應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進行補償。這意味著下水道機構在使用土地時需要確保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損失。可能的範例是當下水道機構臨時使用私人土地進行下水道施工,而這導致該土地的所有人遭受了經濟損失時,下水道機構應當按照法規進行相應的補償。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立法理由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對於下水道工程之設施有提供其土地使用之義務,如有損害,下水道機構應負補償之責。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立法理由將原由上級主管機關(省主管機關)核定下水道機構所報補償異議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對於下水道工程之設施有提供其土地使用之義務,如有損害,下水道機構應負補償之責。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將原由上級主管機關(省主管機關)核定下水道機構所報補償異議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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