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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31 條(刑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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