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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31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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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第 31 條,若有人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可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假設有人故意損壞下水道的主要設備,導致下水道無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下水道發生危險,若經司法審判確認其行為,該人可能會被判處刑期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同時也可能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立法沿革 1

(0731211 制定)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之刑事罰;其因而致人於死者,則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0731211 制定)

本條規定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之刑事罰;其因而致人於死者,則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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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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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第 31 條規定:「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下水道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