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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受益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區(詳附圖)。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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