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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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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以往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得依工程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推算或不分等級平均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如果受益地區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沒有洪水災害的紀錄可查,則可以根據工程計畫洪水量以及所在地的位地形進行推算,或者按照不分等級平均收費的方式徵收受益費。這意味著如果該地區沒有具體的洪水災害資料可用,徵收受益費的標準可以根據工程計畫中預估的洪水量和地形特徵進行推算,或者直接按照平均收費進行徵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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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前條所稱以往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