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作業完成後,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公告,公告副本於當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地政及財政機關,並依規定分別通知各受益人。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的案件中,主辦工程機關在完成查定作業後,應依照本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公告,公告副本必須在當天送達給稅捐稽徵機關、地政機關與財政機關,並依照規定分別通知各受益人。 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工程受益費的徵收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提供透明度與受益人的知情權。例如,當一個工程完成後,主辦工程機關將公告副本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地政機關與財政機關,通知他們這個工程的完成與相關事項。同時,依照法規定,各受益人也必須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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