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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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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完稅價值比例分擔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的規定,當受益範圍內的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於同一人時,應按照土地所有權人和改良物所有權人所擁有的土地及改良物的完稅價值比例來分擔工程受益費。 舉例來說,假設某建設工程對於一塊土地及其擁有的建築物產生了受益,但土地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是分開的,且不屬於同一個人。根據法規,該土地所有權人和建築物所有權人需要按照他們各自擁有的土地和建築物的完稅價值比例來分擔工程受益費。例如,如果土地的完稅價值為100萬元,而建築物的完稅價值為50萬元,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承擔2/3(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工程受益費,而建築物所有權人則應承擔1/3的工程受益費。 以上是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的解釋,其相關資料可參考台灣法務部網站或所負責法律領域的相關法規文件。

  • 改良物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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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