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之事項如左: 一、繕發繳納通知單及催繳。 二、送達回證之查核及保管。 三、無法送達案件之處理或簽會有關單位辦理。 四、申請更正及復查案件之受理。 五、徵績查核及報表。 六、滯納清冊之填送及欠費案件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是指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時需要處理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執行以下工作: 1. 繕發繳納通知單及催繳:稅捐稽徵機關負責製作並發送繳納通知單,並在需要的情況下進行催繳工作。 2. 送達回證之查核及保管:稅捐稽徵機關需要核對並保管回證,以確定是否成功送達。 3. 無法送達案件之處理或簽會有關單位辦理:當有案件無法送達時,稅捐稽徵機關需要進行相關處理,或者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 4. 申請更正及復查案件之受理: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受理申請更正或復查的案件。 5. 徵績查核及報表:稅捐稽徵機關需要進行徵績查核工作,並製作相關報表。 6. 滯納清冊之填送及欠費案件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當有滯納工程受益費的案件時,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填送相關紀錄清冊,並將欠費案件移送給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依據上述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了稅捐稽徵機關在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中的職責和工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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