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機關應在收費站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類車輛收費額。 六、免費車輛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徵收機關應在收費站公告下列事項方得收費:一、工程名稱;二、施工範圍;三、經費預算;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五、各類車輛收費額;六、免費車輛種類;七、其他有關事項。 範例:根據該條第68條規定,當主辦工程機關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徵收機關需要在收費站公告上述的七個事項後才能開始收費。例如,當公路局徵收某道路工程的受益費時,在收費站上公告了該道路的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各類車輛收費額、免費車輛種類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後,才能開始向過路車輛收取受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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