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