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7條,若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標的為車輛,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例子:若有一項國道工程需要徵收工程受益費,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將相關資料提交給行政院,經過核定後,該工程才能進行徵收。 2. 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例子:若有一項省道工程或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的公路工程需要徵收工程受益費,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會將相關資料提交給行政院或直轄市政府,經過核定後,該工程才能進行徵收。 3. 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例子:若有一項縣鄉道工程需要徵收工程受益費,縣政府會完成相應的法定程序,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這些程序確保了徵收工程受益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國道、省道、直轄市公路及縣鄉道的徵收程序和核定權責已在法定規範中得到明確規範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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