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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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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土地重劃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而後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土地重劃完畢,由新分配之土地各就其原受益區等級,由受分配土地所有人負擔。 二、前款工程受益費之工程用地如已由重劃區於辦理土地重劃列為共同負擔者,該重劃區內土地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予單獨計算,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的規定,當進行土地重劃的工程受益區內,有以下情況需要特別辦理工程受益費: 一、如果土地已經公告進行土地重劃,但後續又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者已經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尚未到繳納期限,且土地重劃仍在進行中,那麼土地重劃範圍內的土地應該在土地重劃完畢後,由新分配的土地的所有人依照原受益範圍等級負擔相應的工程受益費。 二、如果前一種情況中,工程受益費中的工程用地已經在土地重劃區內被列為共同負擔的情況,那麼這部分地區內的土地應該單獨計算工程受益費,而不需要負擔工程用地費用。 例如,某地被公告進行土地重劃,但在土地重劃過程中又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這時土地重劃完畢後,根據新分配的土地的原受益區等級,由相應的新土地所有人負擔工程受益費。同樣的,在此土地重劃區內,如果有部分土地已經被列為共同負擔的工程用地,那麼這部分土地應該單獨計算工程受益費,不需要負擔工程用地費用。

  • 徵收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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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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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土地重劃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而後公告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