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稅捐稽徵機關在填發土地增值稅稅單、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查徵底冊確認是否有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的情況。如果有應(欠)繳的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者由買受人、典權人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出具承諾書後,將稅單或證明書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的戳記,交給義務人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的情況,地政機關須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是否有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的情況,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性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的戳記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如土地或改良物的移轉或設定典權是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的情況,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依前述規定辦理。此外,原公地管理機關有負擔公地放領前的工程受益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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