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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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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五十六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由買受人,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承諾書後,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但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請登記案件,應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上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後,再予辦理。
  2. 2.前項土地或改良物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者,應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送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公地放領前之工程受益費,由原公地管理機關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稅捐稽徵機關在填發土地增值稅稅單、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查徵底冊確認是否有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的情況。如果有應(欠)繳的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者由買受人、典權人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出具承諾書後,將稅單或證明書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的戳記,交給義務人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的情況,地政機關須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是否有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的情況,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性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的戳記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如土地或改良物的移轉或設定典權是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的情況,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依前述規定辦理。此外,原公地管理機關有負擔公地放領前的工程受益費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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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