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重複受益情事者,應就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定其應予補徵差額或免徵。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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