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重複受益情事者,應就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定其應予補徵差額或免徵。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如果有重複受益情況,根據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的徵收單價比較,應該要確定是否需要支付差額或免除費用。但如果重複受益的時間超過五年,則不予以減免。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需要參考具體的案例,以確定是否有重複受益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差額或免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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