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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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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
  2. 2.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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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規定,當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時,應在規定期限內先行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的二分之一款項,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復查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則不會受理申請。申請復查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到原先查定的機關進行復查,原先查定的機關應核復申請人的異議,並將副本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原先查定的金額有變動,則應編造更正清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

  • 義務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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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