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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
  2. 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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