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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
第 一 節 工程受益費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之查定、經徵作業程序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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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
義務人
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
異議
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
核
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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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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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市區道路工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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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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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溝渠工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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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漁港工程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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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庫工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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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堤防工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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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疏濬水道工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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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5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工程受益費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之查定、經徵作業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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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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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69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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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免徵及緩徵範圍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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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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