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規定,當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時,應在規定期限內先行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的二分之一款項,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復查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則不會受理申請。申請復查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到原先查定的機關進行復查,原先查定的機關應核復申請人的異議,並將副本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原先查定的金額有變動,則應編造更正清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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