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2條,不同性質的工程應該分別徵收工程受益費;而對於同性質的工程,如果有重複受益的情況下,只計算受益較大者的工程受益費。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工程受益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如果存在同性質的工程,該條例的目的是讓只有部分同性質的工程受益者負擔相應的工程受益費,而不是讓所有同性質的工程受益者負擔工程受益費。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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