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如下: 1.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如果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除了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程序辦理外,還有以下權責規定: - 徵收計畫書的擬訂由工程主管機關會同財政、地政主管機關進行。 - 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和管理由財政、稅捐主管機關負責。 - 申請更正或復查的案件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然後轉交給原先的查定機關進行復查,最後核復給申請人,並將副本抄送給稅捐稽徵機關。 2. 有關於工程、財政、稅捐、地政機關之會同作業要點,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來訂定。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在徵收工程受益費時所需遵守的程序和責任分工。此外,詳細的會同作業要點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來訂定,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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