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為之。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 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各級政府在徵收以車輛為徵收標的的工程受益費時,需要依照第五條的程序辦理,並且主辦機關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國道的徵收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負責。 二、省道或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的公路的徵收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負責。 三、市區道路系統中專為疏導交通設立的高架或地下長程道路的徵收由相關交通主管機關負責。 四、縣鄉道的徵收由縣市政府負責。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將第73條的範例應用於台灣的現實情況。例如,中央公路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可能會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台灣高速公路局(作為指定的機關)負責國道的工程受益費徵收。同樣地,省道或特定公路的徵收可能由該省或特定區域的公路總局或相關機關負責。此外,市區道路系統中專為疏導交通而建的高架或地下道路的徵收可能由相關交通主管機關(例如市政府交通局)負責。最後,縣市道路的徵收由該縣市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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