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 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