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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 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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