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當工程跨越二個以上的行政區域並由多個直轄市、縣(市)的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時,如果徵收標的是土地及其改良物,則由各個主辦工程機關分別進行徵收;而如果徵收標的是車輛、船舶,則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方進行徵收。這意味著如果工程涉及不同的行政區域,不同的地方政府將負責分別徵收該區域內的土地及其改良物。而對於車輛、船舶的徵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方進行徵收。以下是該條例的參考資料例子: 例如,一條道路的建設計畫涉及台北市和新北市,由台北市政府和新北市政府共同負責主辦。這條道路涉及土地及其改良物的徵收部分,將由台北市政府負責在台北市範圍內進行徵收,而新北市政府則負責在新北市範圍內進行徵收。然而,如果道路的徵收涉及車輛或船舶,那麼中央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指定一方負責進行徵收,可能是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中的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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