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主辦之工程,其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事項之擬訂,由該主辦工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報請行政院核備。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的規定,中央機關主辦的工程,包括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的事項,由該主辦機關會同相關機關進行擬訂,然後報請行政院核備。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在工程受益費徵收的相關事項上需要與相關機關合作,並經過行政院的核備才能進行。具體的範例舉不出來,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文件或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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