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其主辦機關、會辦機關有關徵收業務之監督、考核與獎懲,由各該主辦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為之。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工程受益費,應列為稅捐稽徵成績考核。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7 條」規定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時,該徵收業務的主辦機關和會辦機關應受到上級主管機關的監督、考核和獎懲。而稅捐稽徵機關在徵收工程受益費時,應將其列入稅捐稽徵的成績考核中。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上級主管機關有權對主辦機關和會辦機關的徵收業務進行監督和考核,以確保徵收工程受益費的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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