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 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 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 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經徵機關需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情況報請核備。具體程序如下: 一、對於縣(市)政府舉辦的工程,經徵機關需將報告提交給縣(市)政府進行核轉,然後由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備。 二、對於直轄市政府舉辦的工程,經徵機關需直接報請市政府進行核備。 三、對於中央舉辦的工程,根據經徵者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交通機關的不同,操作流程有所不同。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經徵的工程,需根據行政系統層次進行報請,最終由中央舉辦工程的機關核備。對於交通機關經徵的工程,則直接報請交通部進行核轉,然後由行政院核備。 例如,在上述法條的範例中,如果一個工程是由台北市政府舉辦的,經徵機關將向台北市政府報告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情況,然後台北市政府將向內政部報請核備。 參考資料: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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