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部、財政部。
就《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而言,該條規定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在每一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情況和成果列入報告,提交給行政院備查,並抄送內政部、財政部的副本。 根據此法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每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需要將工程受益費的相關資訊彙報給行政院查核。這包括徵收情況、徵收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報告也需要抄送給內政部和財政部,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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