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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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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部、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就《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而言,該條規定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在每一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情況和成果列入報告,提交給行政院備查,並抄送內政部、財政部的副本。 根據此法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每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需要將工程受益費的相關資訊彙報給行政院查核。這包括徵收情況、徵收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訊。報告也需要抄送給內政部和財政部,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參考資料:《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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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