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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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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的規定,當土地及其改良物在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後,若政府根據法律進行變更使用,並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從變更之日起該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免除工程受益費的徵收。 例如,假設有一個工程徵收了某塊土地的工程受益費,然而後來政府根據法律將該土地劃為保護區,並且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該土地的擁有人就可以自從政府變更使用之日起免除該工程受益費的徵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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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