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0條的規定,當土地及其改良物在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後,若政府根據法律進行變更使用,並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從變更之日起該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免除工程受益費的徵收。 例如,假設有一個工程徵收了某塊土地的工程受益費,然而後來政府根據法律將該土地劃為保護區,並且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該土地的擁有人就可以自從政府變更使用之日起免除該工程受益費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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