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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2. 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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