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禁建者,不得再行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禁建區內的工程受益費可以申請緩徵。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將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給徵收機關,進行補徵工程受益費。然而,如果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後五年內仍未解除禁建,則不得再進行補徵,並且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具體情況請參考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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