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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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