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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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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若土地及其改良物在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根據法規變更用途,使原本免徵受益費的情況消失,則應對該土地進行補徵。這表示即使土地原本被免徵受益費,當政府機關根據法規進行用途變更時,土地的免徵權利將被取消,該土地的持有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工程受益費。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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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90 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