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若土地及其改良物在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根據法規變更用途,使原本免徵受益費的情況消失,則應對該土地進行補徵。這表示即使土地原本被免徵受益費,當政府機關根據法規進行用途變更時,土地的免徵權利將被取消,該土地的持有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工程受益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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