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浮復,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的規定,如果受益土地遭受嚴重災害,經核定可以減免賦稅,那麼當期的工程受益費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的期限根據徵收期別的年限而定。然而,如果土地流失滿五年卻尚未浮復,那麼該項工程受益費就應予以註銷。這意味著工程受益費對於該土地的徵收和繳納的責任將會被取消。這樣的規定可以找到在法律的相關文件中,例如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中的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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